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目的在于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审名额和预算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学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九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十月三十日前评审完毕,十一月份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学生。凡具有山西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二、三、四年级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申请时评审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专业)排名5%以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名额,根据各学院(系)二、三、四年级本、专科学生人数等因素分配评审名额,发布评审通知;
2、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统一安排部署本学院(系)评审工作;
3、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山西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报辅导员;
4、辅导员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选,民主评选通过后向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交申请学生相关材料;
5、学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年级(或专业班级)民主评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进行差额评审,按照分配评审名额产生推荐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学院(系)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6、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院(系)评审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以及相关材料;
7、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确定上报评奖学生名单,并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8、发放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学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山 西 大 学
二○一六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