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学工字[1992]7号
2014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素质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做合格的大学生,考察其在校期间全面发展的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成绩是指学生在一个学期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身心素质、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诸方面全面考核评定的成绩。
第三条 对学生的考核,应把思想政治道德素质放在首位,以专业理论素质为主,全面考核评定。综合成绩测评结果是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测评办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的综合测评均须在下学期开学初的四周内完成。
第五条 学生综合成绩测评工作由学院(系)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领导,以年级进行。
(一)各学院(系)可根据《山西大学学生综合成绩测评细则》,结合本学院(系)情况制定评分细则(每项规定的满分不能突破),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由年级综合测评小组按细则实施评分。某些特殊专业(如体育、音乐、美术等)可根据本细则精神,做个别调整和规定,但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后方可执行。
(二)各年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包括:辅导员、任课教师代表、班团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由辅导员任组长。综合测评小组依据本细则对全年级学生进行测评,并指定专人填写综合成绩测评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学院(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审核后,盖学院(系)党委(党总支)章。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处);一份存学院(系);一份在年级内公布。
第六条 测评要做到认真、合理、公正、任何人不得徇私情,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党纪校纪处分。各学院(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大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二○一四年八月修订